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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江大学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办法

发布日期:2017-09-29    浏览次数:[]

长江大学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办法

(长大校发[2004]76号)

 

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核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(以下简称导师)的有关规定,为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发展,进一步加强导师队伍建设,确保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基本原则

1.坚持标准,按需设岗,保证质量。

2.在已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范围内进行。

二、遴选条件

1.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熟悉并遵守学位条例及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定,治学严谨,学风正派,为人师表,教书育人。

2.具有副教授(或相当职称)及以上职称,年龄在57周岁以下,身体健康,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;其中50岁以下的副教授(或相当职称)应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。

3.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,目前作为主要课题负责人承担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和技改开发任务;近三年的年均科研经费:工学类4万元以上,理学、农学类1.5万元以上,医学、人文社会科学类0.5万元以上(以学校财务当年到帐为准)。

4.近三年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至少应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之一:

(1)在国内外公开学术期刊上,理工农类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;医学、人文社会科学类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。

(2)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出版过学术专著(含教材);

(3)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者且排序前五名,获得省部级教学、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励;

5.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、系统的专业知识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,至少主讲过一门研究生课程,或主讲过大学本科两门课程,应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(外语专业导师应掌握第二外国语)。

6.一般已经完整指导过两届及以上全日制本科生的毕业设计(论文),或协助指导过一届以上硕士研究生。

7.能够组织相对稳定、结构比较合理的研究生指导小组,协助本人指导硕士研究生。

8.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取消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:

(1) 实践证明不能胜任导师职责,不能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;

(2) 违反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,受到行政警告以上处分。

9.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是一种重要工作岗位,属非荣誉称谓。有在校生的为在岗,并享受相应待遇;无在校生的则为不在岗,不享受相应待遇;三年内未招收研究生者,视为本人放弃导师资格。

三、遴选时间

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,结合国家新增硕士点评审工作和学科建设需要,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出动议。

四、遴选程序

1.个人申请(填写申请简况表);

2.学位评定分委员会(或学术分委员会)评定:按遴选条件进行资格审查,无记名投票,同意票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者,视为初审通过;

3.院(系)将初审通过者名单和申报材料一并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;

4.校学位评定委员会(或校学术委员会)讨论评定。

五、硕士研究生导师的招生

只有经过遴选确定为硕士研究生导师者才可能列入研究生招生简章。

六、校外兼职导师的认定

校外申请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的专家,应属我校兼职教授,满足上述遴选条件,并得到至少两名校内教授推荐,方可参加遴选。

七、本办法所指“以上”均包含本数。

八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,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。